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6/18 15:07:0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298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面免学费政策后,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具体计算办法是:

1.对公办中职学校,按各年级符合免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财政补助标准计算补助资金。财政补助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批准学费标准为固定数的,财政补助标准按批准学费标准确定;批准学费标准为幅度区间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实际收费在批准幅度区间以内的,财政补助标准按实际收费确定;实际收费低于批准幅度区间下限的,财政补助标准按批准幅度区间的下限确定。

2.对民办中职学校,按一二年级符合免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的财政补助标准计算补助资金。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额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实行全面免学费后,按政策应补助学校的财政资金,在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办法是:

1.对市(州)、县(市、区)属中职学校的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对各地实行“定额包干,人数据实,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省对各地每生每学年补助标准是:成都市1600元,攀枝花、德阳、绵阳和宜宾四市1800元,其余十三市1900元,扩权试点县1950元,民族地区(含自治州、自治县、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2000元。其余部分由学校的同级财政承担(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标准,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省财政补助定额如有结余,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2.对省属中职学校,省财政根据学费标准分别确定各校补助定额,按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实际人数计算补助,包干使用。

3.对到内地学校就读的“9+3”中职学生和接收学校,补助标准和方法仍按现行“9+3”经费政策执行不变,学生人数单独统计,省财政按政策标准和学生人数给予全额补助。

第六条  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和结算制度。

中央财政于每年930日前,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1031日前,根据财政部提前下达的下年度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按照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免学费学生数,将下年度免学费补助预拨资金预算下达至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省属学校。市(州)收到上级下达的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到所属各县(市、区)。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底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月平均免学费人数,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核定各市(州)、扩权县(市)和省属学校当年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

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享受对象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有三年级以上学生的,计入三年级学生人数。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包括:舞蹈、唱歌、乐器、播音等。美术、动漫设计等非表演专业属免学费范围。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跨省及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并进行免学费资助。禁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学生以联合办学的名义注册公办学校学籍并进行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设立校外教学点(班),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校外教学点(班)学生不予资助。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籍,凡是招收的此类学生不予资助。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统一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并进行资助。

严格按规定认定免学费学生范围。下述情况不符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规定,一般不能享受免学费资助: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弹性学制学生;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实际没有开展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主要进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补习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等短期培训的学生。

与普通高中、普通高校以及与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重复注册的学生,必须消除重复注册才能予以资助。

退学、转学、休学、参军等已经离开学校的学生,从离校的次月起不再计入免学费学生范围。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免学费工作制度,按办法和制度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审查,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校要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时要明确区分全日制非全日制。享受免学费学生信息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处理、上报,对于退学、转学、休学、参军及其它流失学生信息,要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异动处理。

免学费学生须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审核备案表》(见附件),由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班主任审核签字后,学校校长签字并盖学校公章。《备案表》由学校保存备查。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免学费工作、对上报的免学费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确保免学费学生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和隐瞒流失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检查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学生在校情况,课程开设、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免学费学生公示情况,检查工作档案、资料,以及了解师生对资助工作的评价和反应,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真实。重点加强对非全日制学生、大龄学生、无身份证学生、无户口学生、已流失学生、重复注册学生、虚假注册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的检查。

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原则上每学期应到所属的每所学校检查至少一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省属高校附属中专部、中专校,不含技工学校)纳入所在市(州)或县(市、区)教育部门及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包括免学费学生公示)范围。

  第十三条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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